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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买二手车发现车型不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近年来
二手车行业蓬勃发展
许多人会因性价比高
而选择购买二手车
可万万没想到
满心欢喜买了辆二手车
却发现车辆型号不同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将涉案某品牌车辆以1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朱某某。上述合同中,备注车辆信息为车辆型号为E550,颜色白色,转让金额125000,定金1000元,被告吴某某另以手写方式承诺“甲方保证没有重大事故、深度泡水车、火烧车”,该合同车辆类型E550中的“E”为被告吴某某书写加入。同日,朱某某通过银行汇款100000元、25000元至83 05账户中。后涉案车辆从案外人万某某名下转移登记至原告朱某某名下。
后原告朱某某发现车辆型号等问题,以被告吴某某构成民事欺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并要求被告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承担案涉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合同和交付车辆的情况看,原告朱某某的需求明确为“E550”车型,且双方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车辆为“E550”型号。在此情况下,被告吴某某未能如实并充分告知原告朱某某关于“E550”“e550”和“550plug-in”这三种车辆型号或款式的具体特征信息,而实际向原告朱某某交付了案涉“550plug-in”型号车辆,与约定的“E550”型号明显不符。
本案中,被告吴某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朱某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由被告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依法可增加至购车款的三倍。因购车款实际为125000元,故上述返还与赔偿的金额均以此为基准。判决撤销朱某某与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返还朱某某购车价款12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支付朱某某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75000元;;朱某某返还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白色某品牌轿车一辆。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要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销售者吴某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此处所谓故意是指主观上明知;第二,朱某某因吴某某的行为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涉案某品牌车辆型号存在差异,吴某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应当明知两款车型为不同时期推出的产品,汽车尾部也存在标识的差异,即具备辨别车型的相应条件和能力,故吴某某对交付车辆型号不一致应属明知,其在销售时未向朱某某作出必要说明,可认定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车辆的型号无疑是朱某某是否购买涉案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且在影响朱某某决策的诸多因素中具有相当的权重,故应属因吴某某的行为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综上,应认定吴某某二手车经营部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汽车消费合同中,经营者提供汽车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额至商品价款的三倍。
案例编写人:冯 伟
原标题:《【以案说法】购买二手车发现车型不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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