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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租客不续费也不搬离 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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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后...
不给钱、还赖着不走...
这样的事,听说过吗?
2013年至2018年期间,汽车公司租用了资产公司废品仓库在内的数个厂房,2019年房租到期后,汽车公司未与资产公司续签,仍占有上述厂房,费用也未支付。故资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公司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费用。汽车公司抗辩称,废品仓库已成危房无法使用,被其在多年前拆除翻新,故不应当支付该部分租金并反诉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法认定废品仓库系何时拆除,也没有证据证明拆除征得资产公司同意。汽车公司虽称案涉房屋在多年前已不存在,但是其仍签订了案涉房屋的租赁协议。经催讨,其已支付了2013年至2018年的租金,上述签订的合同及付费时的情况明显与汽车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与常理不符,法院难以采信。参照双方的约定,汽车公司应支付占有使用费,其反诉退还已缴纳的废品仓库占有使用费,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对于资产公司要求汽车公司返还其余租赁物和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本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汽车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中,合同双方就案涉废品仓库的租赁进行了约定,租期长达数年,承租方先是占有使用,而后对其拆除翻建,在此期间仍然多次与出租方续订涉及原租赁物的协议,现又以房屋已拆除为由要求退还租金,缺乏合同依据。此外,租赁物虽由承租方控制,即便是年久失修需要修缮、翻建,也应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既无证据证明租赁物系危房,更无权擅自拆除他人所有的租赁物。承租方不仅无法退还租金,而且还侵犯了出租方的权益,应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在订立合同前应全面知晓合同内容及法律后果,如否定合同义务,除非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否则难以支持。且当事人的相应诉求应当有证据加以印证,如无证据支持,则难以采信。
--THE END--
原标题:《租赁合同到期!租客不续费也不搬离 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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